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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
关于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
【发布日期: 2003-03-12    信息来源: 】

北京爱德服务总公司文件


爱德〔2003〕2号

关于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

公司各单位:
    为加强公司用工管理、规范用工制度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科院《关于印发<中国水科院院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,经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,各单位于4月30日前,对已使用的农民工、外聘人员进行清理、整顿,并将清理、整顿情况报总公司办公室。具体规定如下:
    一、加强对农民工、外聘人员的管理,聘用临时人员年龄限制在18岁(含)至55岁(含)之间。
   (一)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人员,须按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并向总公司提交用工计划报告,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,准备以下材料报总公司审核:
    1.用工者本人身份证;
    2.京外务工人员就业证(应聘证)或本市待业人员求职证;
    3.京外务工人员暂住证(女工须提供婚育证);
    4.特殊行业(如餐饮、医疗卫生、饮用水等)还必须持有健康证。
   (二)总公司负责汇总审核、院人事处批准后,各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   (三)对使用的农民工、外聘人员,用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与聘用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,1式3份(用工单位1份,本人1份,总公司1份)。
    二、对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回聘,但对于特殊工种、重要技术和重点岗位,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回聘的,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    三、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其学历、工作岗位类别、劳动强度等综合因素,由用人单位确定,并报总公司备案。
    四、对已签订《劳动合同》的聘用人员,各单位须按合同规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,并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,并于每月15日-20日将《临时人员工资审批表》报总公司审批,由总公司财务部按审批权限负责审核并代扣税金后发放。
    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三年三月十一日




主题词:用工 管理 通知 


抄送单位:院人事处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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