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各单位: 为加强公司用工管理、规范用工制度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科院《关于印发<中国水科院院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,经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,各单位于4月30日前,对已使用的农民工、外聘人员进行清理、整顿,并将清理、整顿情况报总公司办公室。具体规定如下: 一、加强对农民工、外聘人员的管理,聘用临时人员年龄限制在18岁(含)至55岁(含)之间。 (一)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人员,须按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并向总公司提交用工计划报告,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,准备以下材料报总公司审核: 1.用工者本人身份证; 2.京外务工人员就业证(应聘证)或本市待业人员求职证; 3.京外务工人员暂住证(女工须提供婚育证); 4.特殊行业(如餐饮、医疗卫生、饮用水等)还必须持有健康证。 (二)总公司负责汇总审核、院人事处批准后,各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 (三)对使用的农民工、外聘人员,用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与聘用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,1式3份(用工单位1份,本人1份,总公司1份)。 二、对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回聘,但对于特殊工种、重要技术和重点岗位,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回聘的,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。 三、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其学历、工作岗位类别、劳动强度等综合因素,由用人单位确定,并报总公司备案。 四、对已签订《劳动合同》的聘用人员,各单位须按合同规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,并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,并于每月15日-20日将《临时人员工资审批表》报总公司审批,由总公司财务部按审批权限负责审核并代扣税金后发放。 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三年三月十一日
主题词:用工 管理 通知 |